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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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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通则

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销售通则”)适用于博世,博世(上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203幢8楼)(以下简称为: “博世”)作为对价向客户(以下简称: “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客户的标准商业条款不适用;博世在此明确拒绝客户的标准商业条款。即使在采购订单或客户的其他文件中提及其标准商业条款,并且博世在该等情况下没有明确拒绝此类条款,客户的标准商业条款也不应适用。

1. 有效期

除非明确撤回,博世的报价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或(未规定期限时)在报价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有效。任何订单只有在书面确认(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或通过自动系统(例如:博世的EDI系统确认(“订单确认”)方可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博世履约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因适用国家、美国、欧盟或国际外贸法规或任何禁运或其他制裁导致的障碍。客户应提供出口、运输和进口所需的所有信息和单据。

2. 订单输入-确认-取消

收到客户订单之后,博世将提供订单确认书,其中包含订单中指定产品的信息、价格、附加费(如有)和预计的交付日期。未经博世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取消订单或任何订单中条目。与订单取消相关的一切费用(尤其是现成品或定制品)将由客户承担。

3. 价格和附加费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产品价格应为博世公布的价格表中规定的价格,加上法定款项的增值税和其他法定间接税。博世可以修改价格表,并应就任何此类修改进行沟通,目前客户已经无条件接受此类修改。

博世保留收取附加费之权利,特别是小额订单费或快递(空运)运费以及客户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费,如标签费、包装费或测试费等等。

在FCA装运的情况下,博世要求客户在博世通知货物准备提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从博世规定的仓库安排提货。如果采用FCA国际贸易术语,且货物在博世仓库停留超过2周,则在产品须按照发票总额,从第4周开始,缴纳指定的附加费。

根据附件“年度价格协议”的规定,每份订单都将收取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

标准运费适用于以下运输方式:

欧盟内陆运输指令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中定义的危险品。

空运货物(基于DAP目的地交货价):

所有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值的指定百分比:

如果是危险品,则为销售价值的指定百分比

公路运输货物(基于DAP目的地交货价):

销售价值的指定百分比

备注: 卡车托运无法到达的目的地将采用空运,并收取相关费用。参见上文空运标准。

海运(以CIF目的港到岸价为基础):

销售价值的指定百分比

每份订单将收取指定的最低运费

在DAP国际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双方将商定货物交付的具体仓库。其他目的地需缴纳附加费,具体在各自的销售协议中进行约定。

博世保留根据全球燃料价格波动随时修改所有价格的权利,就此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已无条件接受修改。所有费用始终适用于每个订单。

如果客户选择FCA运输,作为一项义务,必须向博世提供交货证明。交货证明应理解为可清楚识别的海关文件,如目的地海关文件的副本或CMR的原件(由客户、货代和博世签署)。如果海关文件未能在出口清关后60个公历日内清关,并返还,博世保留向客户收取销售价值额外费用的权利。附件“年度价格协议”中规定了该额外费用。

4. 文件

所有与产品及其维护相关的技术信息均为博世财产,除非旨在作为使用说明或广告材料,否则未经博世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复制、翻印、传播或传达给第三方。

如果客户需要以下(非详尽)清单中提到的一份或多份文件或证书,博世将收取文件费(每份订单),包括附件“年度价格协议”中提到的手续费:

  • 商会原产地证书
  • 经商会认证的文件
  • 领事馆或大使馆认可的文件
  • ICIGI检验和证书
  • 单独的装箱单
  • SASO或KUCAS证书
  • 保险凭证

5. 贸易条件

本文贸易条件应按照国际商会发布的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版》)。一般来说,DAP对于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的国内运输属于强制性的贸易条件,而FCA适用于向非欧盟国家的出口业务。

6. 测试

产品经过检验,并在可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发货前接受标准工厂测试。如果需要在客户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特殊)测试,此类测试必须由客户在订单输入时予以指定,并且如果博世同意,应在发货前进行测试;与此类特殊测试相关的所有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如果在产品准备好接受测试的十四(14)天通知后,客户方延迟参加此类测试,测试将在客户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并应被视为在客户在场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测试。

7. 交货

7.1 无论产品是由博世交付给客户(DAP客户地点),还是由客户从博世(FCA博世地点)提货,产品应按照相关订单确认书的规定,交付给客户,订单确认书应规定适用于订单的具体国际贸易术语。

如果采用国际贸易术语FCA,客户应在博世通知客户产品准备就绪后的3个工作日内,从博世的场所或博世在交付前可能建议的其他地点(下称“提货地点”)进行提货。如果客户未能提货,则博世有权储存产品,而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直至产品交付。储存期最长为30个公历日,超过此期限后,博世可自行决定取消订单。

只有客户履行付款义务(订单付款)和责任,博世才会在初始订单确认后的30个公历日内交付产品。如果该要求未得到满足,产品的预订将被取消,这意味着新的订单和交付日期将仅在满足上述付款标准时得到确认。

7.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软件以文档中指定的版本交付给客户或可供客户下载。客户负责安装软件。如果软件是在数据介质上使用,或者是预装在目标硬件上的,则可能不包含文档中指定的版本。博世的交付义务应以客户实施为前提。客户有义务实施软件。

7.3 如果博世延迟交货,客户应根据博世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声明客户是否坚持交货或是否根据以下规则,主张其其他法定权利:

如果延迟交付,客户只能根据法定条款撤销合同,前提是博世对延迟承担责任。

第11条应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适用于客户申请索赔。

博世可接受部分交付和部分的发票,但是博世不能合理地期望客户接受此类方式。

客户不得因不重要的缺陷而拒绝收货。

8. 退货

除非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或客户未在采购订单中订购,博世没有义务接受任何产品的退货。如果博世通过退货商品授权书(RMA)书面同意产品的退货,则产品应按照博世的指示进行运输;所有退回的产品必须由客户预付托运保险和运费,并包装在未开封的原始包装中。

每个商业退货请求的授权有效期为3个公历周(即收到授权书后21天)。产品必须按照退货单中的规定运输。在此期限后,退货授权书自动过期,退回的产品将被视为未经授权的退货。

根据客户要求,博世还可以安排逆向运输,收取退货手续费。所有的运输费用,包括可能的税收和关税,将向客户收取。

收货人拒绝产品并不构成活动商业退货授权。被拒绝的产品将被视为未经授权的退货。未经授权的退货应由客户承担费用。博世招致的运输、税费、关税和所有其他费用将向客户收取。

9. 付款条件

除非博世与客户另有约定,例如在销售协议或销售协议的附件“年度价格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购买价款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例如:单一订单确认书),并应在装运/运输前转入博世的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博世可能要求银行担保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额度由延期付款条款和信用限额组成,信用限额是基于客户的可靠信誉度。博世可以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取消上述信用额度。

如果客户对销售协议或单一订单确认书的价值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但希望延长付款期限,可以通过银行付款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见下文)提供付款的担保。

  • 如果发票款项未在附件“年度价格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则视为客户违反协议,博世没有任何警告或通知的义务。未决订单或新订单将暂停交付,直到客户付清全部到期金额。
  • 在违约的情况下,客户必须以每天0.1%的利率支付利息。博世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或博世预计客户不会履行与博世签订的销售协议项下的到期付款,或在订单确认之前或之后,博世怀疑客户不具备付款能力,博世有权中止其在销售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客户为履行销售协议提供了足够的付款担保为止。
  • 博世有权将付款计入最早的未结清应收账款。。
  •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博世有权要求立即支付业务关系下到期且确定的所有应收账款。此外,博世不会履行未完成的交付义务,除非客户提供预付款或提供担保。但是延期付款并不排除其享有的这一权利。
  • 客户仅有权抵销反申索,并在反申索无可争议、具法律约束力或成为待决案件后可随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才会扣留款项。

银行付款担保

附件“年度价格协议”中规定的与采购量相关的公司义务的履行应由一流银行开立的银行付款保函进行担保,该保函应由公司在销售协议(和/或特定销售订单)签署后不迟于10天内交付给博世。银行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延长至销售协议(和/或特定销售订单)的整个期限外加3个月。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为履行公司与特定销售订单或项目协议相关的义务,公司应在上述特定销售订单或项目协议确认后的二十一(21)天内,提供一份以博世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且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由一流银行开具,适用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公司应以约定的货币,向博世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信用证应以现金支付,并附有博世可接受的银行确认。如果交货日期在上述二十一(21)天期限内,信用证的最低有效期应等于交货期限,并应根据博世的要求延长。如果同意分批交货,信用证应规定按比例付款。

10. 货物缺陷

10.1 因缺陷引起的索赔限于自产品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适用的国际贸易条款,自风险转移之日)。 如果适用的强制性立法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限,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10.2 只有博世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的、或在单独文件中约定的产品说明(例如 在文件或目录中)方可对产品的质量具有约束力。这尤其应包括其信息技术的安全特征。其中包含的细节应仅被理解为性能规格,而非质量之保证。仅当博世在签订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的保证时,才提供保修义务。博世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质量责任,特别是,并非由博世分销合作伙伴的公开声明或广告引起的质量问题,更是如此。博世没有义务提供任何超出缺陷责任的保修服务。

10.3 以下不构成质量缺陷:

(1) 自然磨损;

(2) 由于不适当的处理、储存或安装,或不遵守安装和搬运规定,或过度磨损或使用,或不适当的操作、调试或维护措施,在风险转移后,产品的质量问题或由产品造成的损害;

(3) 由不可抗力、合同中未预见的特殊外部影响、或由于超出合同中预见的用途或习惯用途的产品使用行为,以及对于软件而言由病毒造成的产品损坏;

(4) 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对产品的改造(除非缺陷与改造不存在因果关系);

(5) 由客户的应用程序错误导致的软件故障,且在仔细查阅文档的情况下,此类故障本应是可以避免的;

(6) 因软件在非博世认可的操作环境中使用而导致的错误,或因目标硬件、操作系统或其他制造商的软件故障而导致的错误。

10.4 如果在限制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博世可自行决定通过补救缺陷或提供无缺陷产品来解决缺陷。 www.BoschSecurity.com/de或其服务部门提供的博世服务政策应适用于以下品牌的所有产品:BOSCH, Dynacord, Electro-Voice, RTS 和Telex(以下简称“产品”)。

博世可自行决定通过更新/补丁/缺陷修复/升级或指示解决方法来补救软件缺陷;后者仅在客户合理接受的范围内,考虑到缺陷的影响和指示的变通解决方案的情况。秘书7.2应比照适用。

如果博世向最终用户提供自愿产品保修服务,保修期及相关条款和条件将在www.BOSCHSecurity.com服务页面下的产品保修声明中予以说明。

10.5 任何关于错误发货和/或明显损坏的投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客户收到产品后的7个工作日。在客户发现其他缺陷后,客户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不得无故拖延。博世收到投诉通知的日期视为客户投诉日。投诉通知应包含缺陷的描述和/或(如果是软件)缺陷发生的时间和详细情况。如果未及时通知缺陷情况,则博世不接受因缺陷引起的索赔。

11. 责任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博世才有责任因违反合同和非合同义务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违约赔偿金(以下简称“损害赔偿金”)

(1) 博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2) 属于故意行为导致的致命伤害、身体伤害或伤害;

(3) 提供了质量方面或耐久性保证;

(4) 重大合同义务的重大违约行为;此类合同义务应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在履行时,能够使合同完全正确地执行,并且客户可以定期依赖其遵守情况;

(5) 根据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责任;或者

(6) 其他强制性责任。

(7) 根据适用的产品责任法规的强制性法定责任。

但是,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可预见的,属于这类合同的典型损害(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是由于致命伤害、身体伤害或健康伤害,或者是由于质量保证导致的赔偿。基于博世违反义务的合同典型和可预见的损害赔偿金额相当于:客户根据受影响订单支付的款项,但不得超过400,000元人民币。

无论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超出第1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不被博世接受。这尤其适用于因缔约过失(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因其他违反义务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索赔。

就博世排除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同样也适用于博世员工、代表人以及博世雇佣的履行义务的人员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不利于客户的举证责任的变更与上述规定无关。

尽管本节有任何约定,博世在销售协议项下的最大责任仅限于订单价值。

对于软件,博世不对客户因错误操作或不符合指定用途的使用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2. 保密

客户同意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和所有与产品相关的技术、商业和财务数据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如适用)以及博世业务和合同的保密数据(统称为“保密信息”),并在博世首次要求时立即归还所有有形的保密信息。客户同意(i)仅在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以及(ii)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或向执行本协议不需要向其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和/或第三方披露此类保密信息。

13. 出口管制

交付产品和服务(合同履行)应遵守以下规定:国家或国际出口管制法规,特别是不会对履行造成障碍的禁运或其他制裁。客户承诺:提供出口和装运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由于出口检查或批准程序造成的延误,影响交货日期时,博世不承担责任。如有必要,可不予批准,或如果交付和服务不能被批准,合同应被视为仅适用于未受影响的部分。

如果博世为了遵守国家或国际法律规定而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则博世有权不经通知客户就终止本协议。在这种终止的情况下,客户不得因终止协议而对任何损害或其他权利提出索赔。

当将博世交付的产品(硬件和/或软件和/或技术以及相应的文件,无论它们以何种方式提供)和博世开展的工作和服务(包括各种技术支持)转让给第三方时,客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再)出口管制法的相应适用条款。

14. 终止权

14.1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拖欠付款,尽管有其他合同和法定权利,博世还有权在向客户发出违约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客户补救违约行为,如客户未能补救,则可终止合同。

14.2 如果客户暂停付款,或者如果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申请破产或与其资产相关的类似程序以清偿债务,博世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需给予补救违约行为的期限。在以下情况下,博世也有权终止合同,无需给予补救违约行为的期限:

(1) 客户的公司资产状况应严重恶化或存在恶化的风险,并因此危及客户对博世的付款义务的履行,或

(2) 客户公司资不抵债或负债过多

14.3 在声明此类终止之后,客户应立即允许博世代表接触博世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并交出此类产品。在及时发出相应通知后,博世还可以出售博世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以抵作对客户的到期索赔。法定权利和索赔不应受到第14节规定的限制。

14.4 客户应擦除所有数据介质、软件副本,包括第。23.2节中规定的备份副本和提供使用的文件,或销毁此类文件,并根据要求,向博世书面确认。

15.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因此受到延误或损害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但无论如何应在不可抗力开始后七(7)天内发出通知,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以及预计持续时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博世不负责的其他中断事件导致无法在交货期限内交货,则应延长约定的交货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六十(60)天或预计将持续超过六十(60)天,则受影响方有权通过简单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另一方无权提出任何损害索赔。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被中止,直到双方以书面形式重新缔约为止。

“不可抗力”应理解为是指并包括:由天灾造成的损害或延迟(天灾是指自然现象,如地震和洪水、火灾)、任何政府(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行为或法规或法令,包括影响次级供应商的行为、恐怖袭击和行为、暴乱、战争、疫情、大流行病、海难、进出口限制、封锁、能源供应限制或其他原因,无论与上述原因相似或不同,不可预见且超出双方的合理控制的,并阻止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或采购订单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也包括影响博世或其子供应商的劳工行动。也包括采购原材料的困难以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供应商交货不足或延迟。

目前新冠疫情正在蔓延,其持续时间和影响对各方来说是不可预测的事件。受影响国家针对这一流行病所采取的措施的持续时间和进一步效果对各方来说都是不可预测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双方明确将新冠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16. 所有权的保留

16.1 博世保留对交付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博世根据现在和未来的业务关系有权获得的所有索赔得到完全履行为止。

16.2 就博世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所需的维护和检查工作而言,客户必须自费按时开展此类工作。

16.3 客户有权在客户业务的适当过程中,加工产品或将其与其他产品连接。作为上述第16.1条规定的博世索赔的担保,博世应获得此类加工或连接产生的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客户特此将该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博世。作为附属的合同义务,客户应免费储存博世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我们的共同所有权对应份额之金额应由产品价值(根据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最终发票金额计算)与加工或连接时通过加工或连接创造的产品价值之间的比率,进行认定。

16.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通过现金支付或保留所有权的方式,销售产品。客户现在已经向博世转让了所有权利主张以及客户在进一步销售产品时有权享有的所有附属权利,无论产品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被转让的权利主张作为上述第16.1条规定的权利主张的担保。客户有权收取转让的权利主张。如果客户未能按照第16.4条的规定,履行其对博世的付款义务,拖欠付款,暂停付款,或者如果客户申请破产程序或与其资产有关的类似程序以清偿债务,博世则可以撤销客户的权利。如果客户的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或有恶化的危险,或者如果客户破产或过度负债,博世也可以根据第16.4条撤销客户的此类权利。

16.5 一经博世要求,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博世,博世保留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产品销售对象选择权,以及客户根据此类销售有权享有的权利主张,并且客户应向博世出具与权利主张转让相关的经正式认证的契约,而费用由客户承担。

16.6 客户无权对博世保留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产品或转让给博世的权利主张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博世所有或部分属于博世的产品权利或主张的任何附加或其他损害。如果因第三方将博世安全系统作为保留财产或抵押品扣押,以及在无法从第三方处取回产品的情况下,重新制作产品而产生费用,客户应承担全部费用。

17. 知识产权

17.1 如果知识产权现在或过去由客户、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大部分股份或投票权的企业所有,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客户大部分股份或投票权的企业所有),那么,博世对因(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或版权(以下简称: “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责任概不负责。

17.2 除非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家族的知识产权已由欧洲专利局或以下国家之一公布,否则博世不对因(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英国、奥地利或美国。

17.3 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博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已知这方面的侵权风险,并在博世的要求下,尽可能允许博世进行诉讼(包括非司法程序)。

17.4 博世有权自行决定获得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对其进行修改,以使其不再侵犯知识产权,或者用不再侵犯知识产权的同等替代产品,进行替换。如果博世在合理的条件下,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做到这一点,客户应(在客户允许博世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解约权。根据上述前提条件,博世也应享有解约权。客户对博世的追索权,仅在客户未与其客户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有效,并且该协议必须比因缺陷而提出的法定索赔产生更大的影响,例如和解协议。即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未被具有既判力的法院裁定或未被博世认可,博世也有权根据第18.4条第一句条款自行采取行动。

17.5 如果客户对侵犯知识产权负有责任,或者如果客户在针对第三方索赔的抗辩中没有给予博世合理程度的支持,则博世不接受客户的索赔。

17.6 如果产品是按照客户的规格或说明制造的,或者如果(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是由于与非博世生产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引起的,或者如果产品的使用方式是博世无法预见的,则博世不接受客户的索赔。

17.7 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时效为自送达之日起12个月。

17.8 第11条在所有其他方面规定了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

17.9 第11条应相应地适用于基于侵犯知识产权索赔的时效法规。

18. 逆向工程

18.1. 未经博世事先同意,客户不得对提供给博世使用的产品进行任何观察、检查、逆向工程或测试(所谓的逆向工程)。

18.2. 除18.1条外.就软件而言,根据22.1条,客户无权处理、更改、实施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其中的程序代码或其中的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建立源代码,或产生源自软件的作品。

19. 数据使用和数据保护

19.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博世有权存储、使用、转让和/或利用客户提供和创建的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除个人数据外)用于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例如:统计、分析和内部使用目的。该权利是无限的和不可撤销的权利。

19.2. 就处理个人数据而言,博世遵守法定数据保护条例。

20. 杂项规定

20.1. 如果某一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效条款应由最接近原始无效条款的经济意图的可接受之条款所取代。这应相应地适用于本通则中的任何条款。

20.2.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达成的任何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其冲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予考虑。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或可能因本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最终应根据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软件的附加条件

21. 定义

21.1. 文档: 根据指定目的使用软件所需的所有信息。

21.2. 自由/开源软件: 免费和开放源码软件以及免版税许可下的第三方软件。

21.3. 保密信息: 符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信息。

21.4. 许可类型: 确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和用户数量。博世区分以下许可类型:

一.单一/工作站许可证: 该软件可以在一个单一的目标硬件设备上使用。

二. 批量/多份/多重许可证: 特定数量的单个许可证。

三. 网络/服务器/副本或浮动许可证: 该软件可以安装在网络服务器和/或并入本地网络的任何数量的目标硬件设备之上。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只能在一定数量的目标硬件设备和/或工作站上同时使用。

四. 公司许可证: 该软件可以在客户企业的约定机构中使用。

21.5. 许可证覆盖不足: 超出约定的使用权使用软件。

21.6. 产品: 商品和/或软件。

21.7.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和无效支出的补偿,定义见德国民法典(BGB)第284条。

21.8. 产权: 工业产权或第三方版权。

21.9. 软件: 博世交付范围中包含的独立软件,或者闪存到货物或目标硬件上的软件。

21.10. 商品: 博世交付范围中包含的交付材料项目。

21.11. 目标硬件: 安装软件的商品或客户设备

22. 许可证/软件的标的

22.1. 软件的说明在文档中列出,在签订合同前,客户将根据要求提供该文档。

22.2. 只要可行,软件包括可执行程序代码和电子形式的相应文档,以及安装说明,除非软件自行安装。在符合22.1条前提下、源代码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

22.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软件以文档中指定的版本交付客户或可供客户下载。客户负责安装软件。如果软件是为在数据介质上使用而提供的,或者是预安装在目标硬件上的,则可能不包含文档中指定的版本。博世的交付义务的前提应客户实施软件。客户有义务实施软件。

22.4 交付的产品可能不包含最新版本的固件。为了尽可能实现最佳功能、兼容性、性能和安全性,客户承诺:在将交付的产品投入运行之前,检查并将其更新为最新固件版本。为此,请遵循用户手册中的说明。对于因交付的产品使用过期固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坏,博世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开源软件

23.1. 该软件可能包含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交付软件时,将向客户提供包含的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的最新清单,以及相应的适用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许可条款。如果软件包含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组件,客户对这种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组件的处理,应主要受相应的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限制,此类条款必须优先于所提供的产品或相关软件的任何有冲突的许可证条款,客户有义务遵守此类条款。有些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可能要求履行所提供的纯粹信息之外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客户和/或消费者(视情况而定)有权向客户申请额外的开源处理。根据要求,博世将根据第23.4条向客户提供该额外的开源处理。

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下的权利被授予给用户,如果将产品的副本传递给另一方,相应的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任何包含的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的分发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提供了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的作者/许可人对第三方的直接许可证)。对于许多自由/开源软件许可证,博世本身既不能授予权利也不能为客户获得此类权利。适用的自由/开源软件许可证可在自由/开源软件提供商的互联网地址上获得,或应客户要求,由博世提供。

23.2. 博世保留在实施(包括更新、升级、补丁或错误修复)或新版本的过程中,在软件中引入新的或更新的自由/开源软件的权利。相应的自由/开源软件许可证将随实施的交付一起提供。此外, 22.1条应相应适用。

23.3. 软件中包含的自由和开放源码软件对软件的销售价格没有影响,因此将在没有许可费或任何其他金钱补偿的情况下提供。

23.4. 除了履行其自身因包含的自由/开源软件而产生的许可义务之外,博世不提供任何支持服务来履行客户因包含的自由/开源软件而产生的许可义务。

23.5. 如果软件产品也由第三方提供商提供,且不被视为自由/开源软件,博世保留根据第三方提供商的相应专有条款和条件转让此类软件产品的权利。此类软件产品只能与产品一起使用。

24. 使用权

24.1. 交付软件后,客户应获得非独家权利(在时间上不受限制)可根据各自的许可类型并按照此类条款和条件遵守文档规范使用软件。但是仅允许在约定的目的地国家使用。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则是客户登记所在国。

24.2.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准备和使用软件的备份副本。备份副本必须并尽可能标注原始软件的版权声明。客户在使用备份副本时也受通则之约束。

24.3. 客户只能聘请第三方来采取符合23.2条的措施。但是不得是博世的竞争对手,除非客户证明不存在泄露博世重要保密信息的风险。

24.4. 如果博世向客户提供更新版本(包括升级、更新和/或补丁或错误修版本)和/或软件的新版本,此类版本也受本通则条款之约束,除非它们是单独协议的一部分。一旦安装了新的软件版本,客户对先前版本的权利将在一个月的过渡期后终止。14.4条适用于软件被退回的情况。

24.5. 客户不得转授许可。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客户可以将授予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停止自己的使用行为:

一 .如果该软件是与目标硬件设备一起获得,则该软件只能转让给第三方,以便与该目标硬件一起使用。这适用于浮动许可(27.4条第iii款),但前提是,只有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连同可能使用该软件的每个目标硬件设备一起转让之时,客户才可以将它们转让给第三方。

二. 客户应确保:除了客户根据本通则所享有的权利之外,第三方未被授予任何进一步的软件使用权,并且,至少由本通则所产生的与软件有关的义务是第三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向第三方交出所有提供给客户或由客户创建的副本,或者擦除它们。如果客户转让其使用软件的权利,客户也应将文档移交给第三方。

24.6. 凡是未明确授予的软件的所有其他权利,尤其包括软件中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应归博世所有。软件的名称,尤其是版权声明、商标、序列号等,不得删除、更改或涂改。

25. 客户合作和提供信息的义务

25.1. 客户负责其硬件和软件环境符合软件的系统要求;如有疑问,客户应在签订合同前从博世和/或专业第三方获得建议。

25.2. 使用软件行为可能会影响或控制电子系统。因此,考虑到风险分析,软件只能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如有必要,须安装)。

25.3. 客户应及时通知博世软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根据博世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客户应允许博世访问软件,以便排除故障和纠正错误;根据博世的选择,进行现场处理和/或远程访问。

25.4. 客户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软件,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特别是将软件和文档的所有备份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25.5. 博世有权检查软件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许可类型。为此,博世可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并检查账簿和文件,包括客户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从而获得软件使用范围的详细信息。为此,在至少提前两周发出通知后,博世应被允许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客户的营业场所。在可合理预期的范围内,客户应确保博世可进行审查,并应配合其审查工作。博世有权使用其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但是仅用于审查许可证类型的合规性之目的。客户可以要求由博世聘请专业保密的代理人在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费用应由博世承担,除非审查结果表明客户不符合许可证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审查费用。

25.6. 如果客户行为超出许可范围,客户应根据发现时有效的类似服务的总价格支付未付的报酬,外加相当于超出许可范围价值10 %的违约赔偿金。客户可以证明违约金额。此外,客户应立即停止许可范围之外所有行为。

25.7. 如果软件全部或部分无法正常运行,客户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通过日常数据备份、故障诊断、定期检查数据处理结果)。除非客户事先明确指出,否则博世可以假定,博世可能接触到的客户的所有数据都存在备份。

版本: 2020年11月